【简单历史】中国古代妓女也曾是合法的

瓜哥

7月 24, 20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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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,关于娼妓有确实文字记载的可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。当时的贵族已开始蓄养妓女,称之为“女乐”。“女乐”除了供主人玩乐之外,还需陪客人,且可作为礼物送人,诸侯之间,经常一送就是几十个。关于封建贵族们和女乐们玩乐的情形,楚国的大诗人宋玉在《招魂》中描写:士女杂坐,击鼓敲钟,吹竽弄瑟、弈棋赌博、酗酒不已、日夜寻欢作乐。那些饮酒饮得脸红红的妖艳女子,长发飘甩、眼神流盼、女乐们疯狂地跳起舞来,士女们怪呼乱叫,日以继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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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只是妓女的雏形。正式设立娼妓制度的是春秋时齐桓公的大臣管仲,他曾设“女闾七百”。“闾”是巷口的门,“女闾七百”就是说这条街上住着700家(户)妓女,用当今的话说有700的妓馆门面。《战国策·东周策》提到“齐桓公宫女中女市七,女闾七百,国人非之。”齐桓公之所以设立妓院的原因有四:一是为了增加国家收入,例如清代的褚学稼在《坚瓠续集》卷中说:“管子治齐,置女闾七百,征其夜合之资,以充国用,此即教坊花粉钱之治也。”二是为了缓和减少社会矛盾。三是优待游士、网罗人才,当时诸国争雄竞争激烈,齐桓公为了能称霸天下,通过以美女来招引人才。四是供齐桓公淫乐,齐桓公是一个好色之徒,这在很多文献中均有所记载:“好内,多内宠、如夫人者六人”,但他仍嫌不够,喜欢寻求刺激。

齐桓公和管仲首创市妓和妓院,对后世中国妓业的发展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。管仲是中国古代的一位著名政治家、改革家,在他的带动下,春秋时期各国争相效仿。位于南边的越国,是效仿最先的国家之一,《吴越春秋》载:“越王勾践曾经有过寡妇于山上,使士之忧思者游之,以娱其意。”《越绝书》也载:“独妇山者,勾践将伐吴、徒寡妇置山上,以为死士,未得专一也。”这就是说,越王勾践将要攻打吴国,为了“鼓舞士气”而“劳军”,将失去家庭的孤寡女子和有过奸淫劣迹的女子都集中在一个山上,用以慰问军士及一些单身远离乡土的男子。到了战国时代,城市进一步兴起,许多诸侯国的都邑都设有妓院,名曰“军市”,主要是慰问军队,但谁都可以去。

无独有偶,西方正式设置妓院始于古希腊的政治改革家梭伦,但齐国的改革家管仲对妓院的创设,要比梭伦至少早半个世纪以上。

身份有别的妓女

中国古代的妓女,她们就像市场上供交易和收藏的物品,可以随意地买卖和随意地被虐杀,这是男权至上社会里妇人的悲哀。在这些类似商品的妇女中,由于她们的出身不同、素质不同、服务对象也不同,因而她们在古代中国的娼妓业中分成不同的种类,大致上可分为以下几种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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宫妓是指被蓄养于深宫,为帝王提供性服务的女子,她们往往数以万计,包括一些没有什么名份的宫女与大批歌舞伎。她们由宫廷供给衣食,生活条件很优裕,也都有向皇帝献身的可能性,但由于宫中美女如云,能得到皇上“恩宠”的机会是很少的。她们最大的痛苦是幽闭深宫,缺乏人身自由,而且青春虚度,性欲和爱情得不到满足。

官妓官妓与宫妓都属于国家、政府所有,但区别于服务对象不同,宫妓只为皇帝及其家属服务,而官妓则为各级官吏所占有。对于官妓,官员们可以共享,可以做人情,或命官妓招待某个过境官员以侍寝,或给某个朋友狎玩。这是官妓的义务,她们只能随人支配,不得拒绝,也不得收费。不过狎玩她们的官员有时送她们一些财物,类似现在的小费。有的出类拔萃的官妓,往往被高级的官员所独占,有些官员还会因争夺某个名妓而争风吃醋。在汉代,宫廷权贵使用官妓(又名官奴婢)的地方也很多。《汉旧仪》记载:“丞相官府奴婢传漏起居。宫中乳母取官婢。宫殿中宦者署郎署皆官奴婢传言。太官汤官婢各3000人。”这是属于宫廷及京城内衙署的奴婢。对于官妓而言,如果可以出钱千万,则可以免为庶人,但很少有成功赎身的,无奈其何的只能终身为奴为妓。

营妓营妓类似官妓,但她们是对兵将提供性服务的,她们的身体属于兵将们“公有”,兵将们可以任意召唤,但其中的佼佼者在一定时期内也可能被将帅所独占,成为变相的姬妾。有的历史专家认为军妓最早可追溯到汉代:“古来有妓,至汉武始置营妓,以侍候军士之无妻室者。”有些兵将杀人如麻,野蛮粗暴,所以有些营妓的处境和下场甚为悲惨。例如在唐代,岭南的一名营妓有一次在席上得罪了宾客,被长官处以棒刑,在她受刑疼痛哭叫时,官吏们还赋诗拿她开心:“绿罗裙下标三棒,红粉腮边泪两行。”唐末富州驻军长官的手下有一个叫罗虬的官员,在宴席上看中了一个叫杜红儿的营妓,要她唱歌,并赠以缯采(即礼物),长官因为副帅早已中意红儿,所以不让她接受馈赠,罗虬恼羞成怒,竟当场拔刀杀了杜红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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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妓家妓属于官宦、豪富的家庭,只为主人及其家属服务,属于私人所有,而不像官妓、营妓是“公有”的。家妓最早见于史籍记载的是公元前562年晋悼公赐给魏绛的8名女乐。西汉、东汉、三国时期,贵族、官僚蓄养家妓已蔚然成风。到了魏晋南北朝及隋唐时,家妓的发展进入兴盛时期,有些大贵族、大官僚蓄家妓成百上千,其规模几乎可与宫廷女乐媲美。家妓是关锁在家庭这个笼子里供主人玩弄的性奴隶。她们不是人,只是工具。历史上曾记载有些官僚、贵族在冬天手冷,不近火,却把手伸进家妓的怀中取暖,称之为“肉暖炉”;在冬天时让一群家妓围着他,叫“肉屏风”;吃饭时不用桌子,而叫家妓手捧菜肴,站在周围,叫“肉台盘”;吐痰不用痰盂,而让家妓用口来承盛,美其名曰“香痰盂”。甚至还有的把家妓出售、赠人、换马兑物等,而任意虐待与杀害家妓的事就更多了。

私妓所谓“私妓”,一是指相对于官妓而言,由私人自发经营的妓馆;二是指在城市妓院出卖肉体的妇女,她们不是属于少数官僚、贵族、地主所有,不是对某一特殊阶层提供性服务,而是面对社会上所有男子,主要不是以歌舞技艺来博取男子的欢心,而只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一种娼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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歌舞伎宫妓、官妓、营妓、家妓都是以服务的对象来区分的,若以妓女的行业来分,则又可以出现歌舞伎这一类型。与单纯卖身、供男子发泄性欲的妓女不同,歌舞伎要经过较严格的艺术训练,掌握歌舞技艺,为主人提供声色服务,当然,有时也要提供性服务。在中国古代,歌舞伎代表了当时歌舞艺术的最高水平,这是妓女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。中国历史上很早就有歌舞伎了。如“昔者桀之时,女乐三万人,晨噪于端门,乐闻于三野”;在春秋战国时,楚庄王“淫于声色,左手拥秦姬,右手抱越女”;齐景公当政时是“左为倡,右为优”;魏王饮宴时有“楚姬舞于前,吴姝歌于后,越女鼓瑟于左,秦娥泛筝于右”。秦始皇统一中国后,就把从六国掠来的宫人女乐据为己有,共达“数巨万人,钟鼓之乐、流漫无穷”。到了汉朝,也是同样,“五侯群弟,争为奢侈……后庭姬妾,各数十人,僮奴以千百数,罗钟磐,舞郑女、作倡优、狗马驰逐”。到了隋朝,隋炀帝设立教坊乐舞制度,“增益乐人至三万余”,唐朝时,唐玄宗设立了“梨园”这一乐舞机构,到了五代十国,后蜀、南唐等,这在历史上都是很扬名了的,这些皇宫里的达官贵人,终日和妃嫔宫妓以及歌舞伎寻欢作乐,甚至在国破家亡时,还沉浸在酣歌醉舞之中,乐不思蜀。

当今世界还有那些国家性交易是合法的?

荷兰,只容许性工作者在指定地区红灯区工作。于2000年10月1日正式承认妓院合法化。
德国于2002年元旦正式承认卖淫嫖娼合法。
孟加拉最高法院于2000年3月,裁定卖淫合法
瑞典,卖淫并不违法
香港有协议的卖淫(一楼一凤)并不违法,扯皮条却是违法行为。
很多国家,卖淫嫖娼合法或者非刑事化。
不过,在全世界大多数地区,扯皮条都是违法的。
PS:比如荷兰吧,性服务业合法化后,并没有出现人们所担心的离婚率、犯罪率上升的现象,所以最终人民才正式同意合法化。

近年来,部分地区性服务合法化,并得到了学者的支持。其主要理由如下:
性服务可以解决部分单身人士的性需求

历史上卖淫嫖娼屡遭严禁,然而禁而不止,可见性服务确有社会需求,甚至是现行婚姻家庭制度的必要补充。运用社会公器禁止卖淫,有浪费公共资源之嫌。

性服务是诸多商业活动之一种,不应与其他商业交易行为区别对待。合法化后,向性服务征税可扩大政府收入。

卖淫嫖娼与犯罪共生的现象、卖淫者的弱势地位及其受到的经济盘剥,都正是由于政府不给予性服务业合法地位所引起的。合法化后,性工作者的利益将受到政府保护,犯罪现象将减少,同时也更有利于防止性病的传播。提供性服务者亦有男性,因而性服务并不意味男性中心。

瓜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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